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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10日上午,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、被告人陳基鴻等人合同詐騙、信用證詐騙等案一審公開(kāi)宣判,數罪并罰,判處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罰金30億1200萬(wàn)元,判處被告人陳基鴻有期徒刑二十三年,并處罰金200萬(wàn)元。其他被告人江平、楊?lèi)?、陳旭軍、劉先洲、袁妮、張家春、薛鍵、王文宏、黃義發(fā)分別被判處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被告人陳基鴻于2004年9月注冊成立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,并以該公司為基礎,先后實(shí)際控制經(jīng)營(yíng)60余家境內外公司。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,在“德正系公司”明顯不具備還款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,為持續獲取資金,按照陳基鴻的指使、授意,被告人江平、楊?lèi)?、陳旭軍、劉先洲、袁妮、王文宏、黃義發(fā)采取重復編排貨物信息、私刻印章等手段共同偽造青島港(集團)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、煙臺港集團蓬萊港有限公司氧化鋁、鋁錠、電解銅倉單、轉貨證明等貨權憑證,并使用偽造的貨權憑證欺騙在國際上具有較高信譽(yù)的倉儲監管公司出具監管倉單,或者通過(guò)賄賂被告人張家春、薛鍵出具內容虛假或超出庫存數量的倉單、核庫確認書(shū)等證明文件,并利用上述虛假的倉單或證明文件,以“德正系公司”名義與大量國內外公司簽訂銷(xiāo)售、回購合同,或欺騙其它公司為“德正系公司”提供擔保等方式,騙取多家公司資金共計123億余元(其中2.7億余元未遂);此外,還通過(guò)重復質(zhì)押或將上述偽造貨權憑證質(zhì)押于銀行等方式,騙取13家銀行貸款、信用證、承兌匯票,共計36億余元。上述資金大部分用于歸還銀行借款、利息和其他到期債務(wù)。2004年至2014年,“德正系公司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分別向被告人張家春、薛鍵及毛小兵行賄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取偽造貨權憑證簽訂合同等方式,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,構成合同詐騙罪;采取重復質(zhì)押或偽造貨權憑證質(zhì)押等方式,騙取銀行信用證、承兌匯票,其行為分別構成信用證詐騙罪、騙取票據承兌、金融票證罪;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,構成單位行賄罪。被告人陳基鴻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,除組織、領(lǐng)導上述犯罪行為外,還以單位名義詐騙銀行貸款,數額特別巨大,情節特別嚴重,其行為分別構成合同詐騙罪、信用證詐騙罪、騙取票據承兌、金融票證罪、單位行賄罪、貸款詐騙罪。其余9名被告人作為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所涉罪名均成立。法院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(shí)、性質(zhì)、情節和社會(huì )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并判決查扣在案的涉案資產(chǎn)依法予以拍賣(mài),所得款依照相關(guān)規定處置后按比例退賠被害單位。責令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繼續退賠被害單位的經(jīng)濟損失,并繼續追繳相關(guān)違法所得。
宣判后,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、被告人陳基鴻等人當庭均表示不上訴。
(來(lái)源:人民法院報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