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獲釋后5次搶劫致4人死亡 一審獲死刑
中新網(wǎng)重慶9月1日電 (劉賢 郝紹彬 賈秀春)刑滿(mǎn)釋放后五次作案,劫得現金、手機、小靈通以及黃金首飾等財物,致四名被害人死亡。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1日向媒體透露,被告人李寶林搶劫案一審公開(kāi)宣判,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李寶林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(méi)收個(gè)人全部財產(chǎn)。
生于1963年的李寶林,在1982年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1990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,1994年刑滿(mǎn)出獄后,又于1995年1月伙同于會(huì )亭、張善福、魏鳳嶺三人(均已判刑)以車(chē)輛擦掛為由搶劫貨車(chē)車(chē)主后逃逸。
李寶林先后于2006年8月、2006年10月、2007年1月在重慶市沙坪壩區天馬支路、原高新區石橋鋪、九龍坡區楊家坪以租房需要看房為由,將被害人唐某某、夏某某、封某某騙至出租房后趁被害人不備,從身后持鐵棒猛擊被害人頭部至其死亡后劫取其財物逃離現場(chǎng)。
2007年7月,李寶林在重慶市北碚區跟蹤金銀加工店店主黃某某至其住處,趁黃某某打開(kāi)房門(mén)時(shí),將黃踢入房?jì)群蟪骤F棒猛擊黃的后腦致其倒地死亡,搶走黃某某的黃金首飾等物后逃離現場(chǎng)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李寶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的手段劫取他人財物,其中伙同他人作案一次,單獨作案四次,劫得現金、手機、小靈通以及黃金首飾等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。
李寶林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,1994年刑滿(mǎn)釋放后,在三年以?xún)仍俜笐斉刑幱衅谕叫桃陨闲塘P之罪,系累犯,應當從重處罰。
李寶林在單獨實(shí)施的四次搶劫中,為劫取財物,采用持鐵棒打擊被害人頭部、持刀捅刺被害人胸腹部等方式,先后致四名被害人死亡,且其中一次為入戶(hù)搶劫,情節特別惡劣,手段特別殘忍,后果及罪行極其嚴重,依法應予嚴懲。
重慶五中院遂作出了前述判決。一審宣判后,被告人李寶林當庭表示不上訴。